《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采取了适度監管的原則,在準入環節不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進行前置審批,而是進行事後行業統計、風險監測和必要檢查。規定合格投資者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别能力、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标準的單位和個人:淨資産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個人金融資産不低于300萬元或近三年個人收入不低于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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