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适用調解。因為婚姻效力是無效的,違不符合我國結婚登記生效的要件,因此不适用調解程序。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适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産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對财産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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