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可以經商: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明确規定了我國公務員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對在職公務員經商行為嚴厲禁止。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公務員必須嚴格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其他違反紀律的行為。
2、《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3、公務人員一律不準個人獨資或與他人合資、合股、合夥經商辦企業,不準私自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經商辦企業,不準從事中介活動謀取利益,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綜上所述,國家公務員不可以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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