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的權利有:收取租金,轉讓租賃物,依法解除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出租人義務有:按照約定将租賃物交付承租人的義務,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出賣租賃物應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的義務,解除合同時應當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的義務。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将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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