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當中的規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個人年終一次性獎金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而是單獨計算納稅。
2020年年終獎計算公式: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适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在計算年終獎應納稅額時,适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并非直接按照年終獎實際金額進行計算,而是要将獎金金額除以12個月,以按月換算後金額準進行計算。
例如,某工薪族發放一次性年終獎1.2萬元,那麼将該獎金收入除以12為1000元,該金額對應“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中的第1級,即适用稅率按3%計算,速算扣除數為0,所以: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适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2000×3%-0=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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