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雙方沒有結婚,因此而發生争議的,一般按以下原則處理:
1、以結婚為目的的,基于當地的風俗習慣,給付彩禮的行為可以視為以結婚為生效條件的附條件贈與行為,而不是一般的無償贈與。如果結婚不成,贈與行為則失去法律效力,彩禮應該返還給贈與人。如果結婚之前的确從彩禮中有合理的支出,也應該酌情返還。
2、如果當地雖然沒有贈送彩禮的習俗,但一方以結婚為目的,在婚前贈送貴重物品及生産生活資料給另一方,則應認定是以結婚為生效條件的附條件贈與。
3、一方或者雙方自願贈送小禮品、衣物等,屬于日常往來,一般按無條件贈與處理。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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