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仲裁法是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争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而制定的法律。2007年12月29日由第十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勞動争議是社會生活中經常發生的一類糾紛,發生勞動糾紛如何選擇解決方式呢?根據《勞動法》第7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争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适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選擇下列程序解決勞動争議。
下列糾紛不屬于勞動争議:
(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産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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