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售賣方未告知買方而将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存在欺詐。
(3)售賣方故意隐瞞房屋存在抵押事實。
(4)存在一房兩賣行為。
(5)售賣方故意隐瞞交易房屋已出售事實。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1項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将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緻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