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可以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但,《婚姻法》賦予了公民婚姻自由的權利。公司在規章制度中限制、約束員工戀愛結婚的規定,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這樣的規定不能作為公司解除與員工勞動關系的合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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