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來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诽謗他人”:
一是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二是将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源原始信息内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百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诽謗他人”論。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诽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确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