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如下:
1、初中畢業證發放對象為具備有學籍在冊的應屆初中畢業生;
2、發放條件為:學生學習期滿,成績合格,素質考核合格,無政教處違紀處分記錄;
3、學科成績未達到标準者實行畢業證緩發和補考制度。參加補考的學生在9月初參加由學校統一組織的補考,補考成績合格後統一發放畢業證;經補考成績仍不合格的學生不予頒發初中畢業證書,隻頒發初中結業證書;
4、校期間因品質不良受學校違紀處分者,畢業時未被撤消處分者,畢業證緩發一年,屆時由個人申請,經學校審核達到發放條件者予以頒發;
5、證書應在初中升學畢業考試兩周後辦理領取手續,領取完畢,因個人原因不及時辦理者責任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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