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以下情況不起訴: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人民檢察院對于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第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第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第五,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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