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在離婚登記後是不允許随意變更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内就财産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财産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如果未發現訂立财産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也就是說,離婚協議書能反悔,但是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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