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法,原指放棄法律不使用,現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解釋法律權”,對地方因為法律知識不足和其他特别原因,因紛争、訴訟不清而進行定調。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特别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于香港特别行政區自治範圍内的條款自行解釋。
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區關系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别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
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香港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換句話說,涉及到國家主權和中央和特區關系等政治權力的重大問題上,香港法院對于有關案件的終審判決前必須提請人大常委會對于有關條款進行解釋,以解釋作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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