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應在一年内行使撤銷權。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沒有行使撤銷權,則撤銷權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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