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産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标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産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産值的十五倍。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二十條: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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