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後移送起訴時限:一般不超過三個月時間。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羁押期限一般情況下不得超過二個月。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内作出決定是否起訴,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到法院一般情況下,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内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内,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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