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産分割協議有别于離婚财産分割協議和婚前财産公證,是夫妻雙方在婚姻續存期間對夫妻各自的個人财産和共同财産的所有權進行協議,由于婚内财産分割協議沒有公示,不能推定第三人必然知道,所以婚内财産分割協議對第三人無效。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财産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産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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