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後撫養費原則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周歲為止。如果子女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給付撫育費。但在特殊情況下雖然子女成年,但如果父母有經濟負擔能力,仍要負擔其撫養費。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十二條,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确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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