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路用地是指公路兩側邊溝(或者截水溝)及邊溝(或者截水溝)以外不少于1米範圍的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規定,公路用地的具體範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但最低不少于1米。
2、公路用地供公路修築路基和排水系統,設置防護設施和服務設施,以及供公路修築和養護取土、棄土、路側綠化等使用的土地。
3、同時法規還規定了公路建築控制區,就是以公路紅線用地外緣起,高速公路30m内,國道20m内,省道15m内,縣道10m内,鄉道5m内,屬于建築控制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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