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當事人有的訴訟權利是:
1、有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的權利;
2、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3、有收集、提供證據的權利;
4、有查閱、複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文書的權利;
5、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6、有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要求重新鑒定、勘驗、補充調查的權利;
7、有進行辯論的權利等。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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