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和申報材料齊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受理。申請和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内容,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補正申請和申報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
2、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内,會同區民政、社會保障、工商、公安、稅務等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的申請和申報材料以及戶籍、收入、财産和住房狀況等進行審查。
審查可以采取查檔取證、鄰裡訪問、入戶調查等方式。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3、經審查合格的,由區住房保障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對公示内容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區住房保障部門對異議應當予以核實,并公布核實結果。
拒不配合審查、經審查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異議經核實異議成立的,由區住房保障部門駁回其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區住房保障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複核。
4、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将審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請及有關申報材料一并報市住房保障部門,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核。
公安、規劃和國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以及有關金融機構、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5、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對公示内容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門對異議應當予以核實,并公布核實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異議經核實異議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駁回其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
6、經公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按照輪候規則列入輪候冊進行輪候。
7、輪候到位的申請人可以在住房保障部門提供的住房範圍内,自行選定具體的住房,并按規定簽訂租賃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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