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提出
甲房地産公司與乙建築公司2017年12月9日簽訂了《工程施工協議》,約定以預算價5136750元(包含了社會保險費178690元)為工程暫定價,工程最終造價以雙方結算為準。未約定關于社會保險費的其他内容。
2019年1月19日,工程竣工驗收後,甲乙雙方結算,甲房地産公司以乙建築公司不買社會保險為由,拟扣除社會保險費,乙建築公司不同意,雙方因此産生糾紛。
問:甲房地産公司結算時能否扣減社會保險費?
二、常見觀點
(一)應當扣減,因為施工單位不買社會保險,不能收取該項費用。
(二)不應當扣減,因為社會保險費屬于工程造價的一部分,與是否購買社會保險無關。
(三)根據雙方約定,若約定由建設單位代扣代繳,則應當扣減。
三、法律分析
(一)有約定的,則從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根據前述規定,當事人可自由訂立合同。
若本案甲乙雙方約定了甲方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或者雙方結算時乙方放棄社會保險費,該約定或該結算行為的内容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由當事人雙方按約定處理。
(二)沒有約定是否扣除時,則不應扣除。
根據《建設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建标[2013]44号文件)規定,建設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的組成無論按費用構成要素組成劃分還是按造價形成劃分,均包括規費。規費是指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由省級政府和省級有關權力部門規定必須繳納或計取的費用。包括: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程排污費及其他費用。
由于社會保險費是工程造價的構成部分,無論如何均應計取,應随工程價款支付。本案合同沒有約定不買社會保險是否應扣除社會保險費,不應在結算時扣除社會保險費。
案例索引:(2015)民申字第1997号。
四、結論意見
除非雙方結算時達成一緻,否則本案的社會保險費不應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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