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的舉證責任:
1、被告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
2、原告受到了損害的事實。
二、污染加害人的舉證責任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排污者除了要提供證據證明排污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外還需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減輕責任的情形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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