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股權轉讓需要評估。
《企業國有資産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産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币資産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破産、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産權轉讓;
(六)資産轉讓、置換;
(七)整體資産或者部分資産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以非貨币資産償還債務;
(九)資産涉訟;
(十)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産;
(十一)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币資産出資;
(十二)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币資産抵債;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産評估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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