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标準》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緻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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