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轉讓和銷售運營中,需要考慮的幾個時間點,取決于買賣雙方的需求,也需要結合專利市場進行考慮。特别是,因為專利對受讓人和轉讓人都存在很多價值,這些價值的體現是與專利的使用目的是不可分離。一般而言,轉讓方希望獲得金錢利益最大化;受讓方希望所轉讓的專利正好派上用場并且價廉物美。
對于轉讓人而言,為了獲得專利轉讓最大的收益,需要結合市場需求,布局一些專利,這些專利往往是市場所熱門需求的,比如:醫療、畜牧、建築、電力,等等。另外,需要考慮到财務收益,則要考慮在授權未交費階段還是下證書階段進行轉讓。一般而言,授權未交費階段因為信息沒有公開,且可以讓受讓人更改證書名字,往往價值較高;下證書的專利,往往是用于企業項目,相對價值低。所以,是轉讓授權未交費專利,還是轉讓下證書專利,是轉讓人需要考量的一個時機。而結合當前專利授權情況,有些熱門專利因為授權率低,需求大,在布局的時候需要綜合考慮多個投機時機。
另外,對于價值較大的專利,轉讓人應該考慮其市場價值,而不是為了轉讓而轉讓。比如,有些專利申請成功後,後續市場很有可能不錯,此時,如果轉讓專利,是不合算的;那麼不妨獲得專利權後,采用合作開發的方式進行,而不是将所有權完全轉讓。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專利同時申請了實用新型和發明專利,一旦發明專利需要授權時候,可能會要求放棄實用新型所有權。這時候,轉讓人需要慎重。具體處理方式,需要根據專利情況進行恰當選擇,避免影響發明專利的可授權性。
此外,轉讓人還需要考慮的一個時機就是,涉及到一些政府補貼的專利,是不應該授權後,就轉讓掉的;也有一些需要後續用于挖掘或者進行市場布局的專利,轉讓人也不應該立馬轉讓的。這些都需要轉讓人考慮時機的。
對于受讓人,則需要重點考慮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專利轉讓:
一、授權未交費和下證書的專利區别
授權未交費專利,就是專利獲得了授權,但沒有出證書,這個時候進行轉讓獲得專利權,專利證書上的名字是可以更改的,也就是說,出來的證書是轉讓人的信息;而對于下證書專利,證書是無法改名的,隻能在後續申請專利薄副本,表示自己獲得了專利權;對于有些場合,下證書專利因為改不了證書名字,是無法使用的。
二、專利處于沒有授權狀态進行轉讓
這種情況,主要是發明專利或者是實用新型處于快授權的時候,受讓人希望獲得專利權,或者是申請權,然後在專利授權後,授權通知書上是轉讓人的名字,這時候進行轉讓,是存在風險的,一個就是專利不授權的風險,盡管補正或者審查意見明确暗示專利會授權,但沒有出通知書,這個是不能确保授權的;另一個就是,一旦授權進行了轉讓,因為新的受讓人來不及進行費用減繳請求,往往導緻後續的授權登記費(主要是第一年年費)特别高,有些得不償失。所以,如果不是特别情況,不建議在這個狀态進行專利申請權的轉讓操作。
三、出于營銷目的專利權轉讓
有些受讓人将專利獲得後,進行标識,用于自身産品宣傳,稱之為專利産品。這種宣傳,需要考慮專利的相關性,還有就是專利轉讓的時間,不應該是産品生産出來後進行,這個時機應該是産品研發階段,還有就是需要關聯性較強的技術轉讓。否則,在網絡發達的今天,随着大家對知識産權保護意識的加強,一查詢,估計就會露陷,得不償失。
四、專利技術層面的轉讓
有些受讓人是為了獲得該項技術,因此,可以盡早與轉讓人聯系,以便獲得一手技術,然後進行後續開發。這種層面的專利權轉讓,除了需要考慮對方專利是否可行,特别是是否有樣機,而不是為了專利而專利,必要時,需要采用分期方式,進行技術合作,而不是為了專利轉讓而進行轉讓;另外,如果發現對方專利是自己技術的基礎,或者構成威脅,在取得轉讓人意願條件下,建議越早辦理越好。
五、構建專利池、專利布局的專利
這種專利受讓人可以考慮實際情況進行轉入,一方面考慮專利價格,另一方面根據自身發展水平。如果來得及,或者有實力,是可以自己單獨開發的,不建議轉入;如果時間上要求較高,同時與自身關聯度比較多,這種專利,無論是下證書,還是授權未交費,在條件允許下,也需要盡快辦理,并且取得獨占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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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專利與運營,圖片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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