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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賠償标準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7-20 12:05:52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适當減少。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适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明确規定定金與違約金不可同時适用,但對于定金與損害賠償是否可以并用沒有明确規定,因而在司法實踐和學理界存在一定争議。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标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産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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