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是贈與人将自己的财産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實質是财産所有權的轉移。
婚前贈與應屬于婚前财産,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要回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
(一)一方的婚前财産;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因此,婚前贈與的為一方的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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