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令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逮捕的文件,該證一般由檢察機關批準。公安機關應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批準逮捕決定書簽發逮捕證,執行逮捕。
逮捕令是由公安機關簽發的,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接到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決定書後,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并将執行回執送達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如果未能執行,也應當将回執送達人民檢察院,并寫明未能執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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