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借據、收據、借貸合同等,或者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兩個以上證人證明等。
(2)擔保書原件,或者負連帶責任人的基本情況。
(3)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規格、質量及價款數額等到情況的證明。
(4)債務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違反民事合同行為,以及債務人現實經濟狀況和償還能力的證據。
(5)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存放地點的證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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