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過期忘記續簽,用人單位應在一個月内補簽勞動合同或者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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