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适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适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适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條規定,訴訟離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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