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2、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标準,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範》;
3、有與其服務内容和規模相适應的開辦經費;
4、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5、有與開展服務相适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标準。
6、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以孤兒、棄嬰為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共同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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