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條例》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于2015年2月17日發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存款保險條例》規定,我國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的存款享受存款保險,即使銀行破産、倒閉,投資人的本金和利息能獲得國家兜底賠付,限額50萬元。
銀行理财産品不在存款保險制度的保障範圍内,不能獲得賠付,投資風險自己承擔。從存款保險覆蓋的範圍看,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既包括個人儲蓄存款,也包括企業及其他單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屬于被保險存款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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