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權探視協議并不需要的公證,隻要雙方協商确定,簽字即可。公證隻是為了更具有法律說服力。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複探望的權利。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