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是指債務人(抵押人)為擔保某項義務的履行而移轉給債權人(抵押權人)的擔保物。可以是有形财産,也可為登記無形财産如地上權、政府公債、人壽保險等。在一些國家分為動産抵押物和不動産抵押物。前者為可移動之物,包括流通票據和所有權憑證。後者如土地、建築物。中國不分抵押權與質權。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凡提供财産作擔保的,不論為不動産、動産或有價證券,也不論是否轉移占有,該财産均稱為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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