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間工作調崗,但沒有降低的工資,也沒有安排在哺乳期的時候加班或者上夜班的話,基本上是允許的。因為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哺乳期内的特殊保護有: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但并沒有規定不許調崗,因此,應該參照一般調崗的規定。
關于調崗,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調崗分為雙方調崗和單方調崗。雙方調崗:用人單位和職工協商一緻,并采用書面形式。單方調崗:用人單位有三種情形可以單方調整員工工作崗位:
1、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2、勞動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受傷,醫療期結束後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
3、勞動者因工緻殘達到在一定等級範圍,由用人單位安排适合工作。
《勞動法》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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