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是父母;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近親屬。
兩者的監護人也可由關系密切的其它親屬、朋友或是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擔任。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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