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許可法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制定法律來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國務院可以通過制定行政法規來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許可;尚未指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政府規章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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