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權是指承租人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房屋的使用權是對房屋的實際利用權力,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如房主将房屋租給他人使用。
使用權買賣從法律角度來說,其實質是變更長期的租賃關系的承租人。由于現在買賣的隻是房屋的使用權,雙方存在的隻是租賃關系,所以如果購買使用權後想再上市交易的話,需先将該房屋按照成本價購買,然後按照已購公房上市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後方可上市交易。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條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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