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這類離婚案件,分兩種情形處理:
(一)本人确不願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93條之規定,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
(二)本人既不願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112條規定的屬《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負有對子女的撫育義務、且不到庭就無法查清相關案情,故經兩次傳票傳喚後,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拒不到庭和拘傳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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