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二、失業金領取的标準:《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失業保險金的标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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