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分别核算。按規定增值稅和繳納營業稅。即:3000萬繳納營業稅,6000萬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别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産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
(二)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别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一)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産貨物的行為;
(二)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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