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組織體系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2、各級各類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統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監督;
3、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根據行政區劃設置,專門法院根據需要設置;
4、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自治縣人民法院、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法院。由基層人民法院設若幹人民法庭,作為派出機構,但人民法庭不是一個審級;
5、中級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區内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轄市和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6、專門人民法院是指根據實際需要在特定部門設立的審理特定案件的法院,目前在我國設軍事、海事、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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