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債務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别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在簽訂合同時,為防止日後發生争議糾紛,争取并注明對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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