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就是房主,業主是指房屋物業的産權人,他具備房屋的是使用權、所有權,但是不具備土地的所有權。業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可以是本國公民或組織,也可以是外國公民或組織。物業與建築上講的業主本質上是一緻的,都是指物業産權所有者,房屋租賃人不是業主。依法登記取得或者根據物權法第2章第三節規定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業主。基于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業主。業主公約又稱物業管理公約,是指由全體業主承諾的,并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的,有關業主在物業使用、維護及管理等方面權利義務的行為守則。這是物業管理中的一個重要文件,它一般由管委會依據當地政府統一制訂的示範文本,結合物業的實際情況進行修改補充,在業主大會上讨論通過後生效。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