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将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内通知其他股東,并将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内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範圍,并有明确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