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
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并預期會計導緻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
合同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據。
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
通俗來講債務是指對外的欠款,有還債的義務;債權是指外界單位個人欠自己一方的債,對方有償還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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