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sexual harassment)指以性欲為出發點的騷擾,以帶性暗示的言語動作,針對被騷擾對象,通常是加害者肢體碰觸受害者性别特征部位,妨礙受害者行為自由并引發受害者抗拒反應。
2005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北京市政府起草了《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提請審議,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性騷擾具體形式。修訂草案第三十八條規定,禁止以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任何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遭受性騷擾的婦女,可向本人所在單位、行為人所在單位、婦女聯合會和有關機構投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公共場所管理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情況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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